愛和被愛,哪一個更重要?


在作婚姻的抉擇時,究竟應該選擇自己所愛的人,還是愛自己的人?換句話說,為了婚姻的幸福,愛和被愛何者更為重要?

對於這個問題,我可以不假思索地給出一個肯定正確無誤的答覆:愛和被愛同樣重要,兩者都是幸福婚姻的必不可少的條件。無論是和自己不愛的人結合,還是和不愛自己的人結合,都不可能真正感到幸福。

然而,這個正確的答覆過於抽象,並不能切中具體的生活情境。事實上,一個人如果遇到了自己深愛同時也深愛自己的人,就不存在所謂抉擇的問題了。難題的提出恰恰是因為沒有遇到這樣的理想對象,於是不得已退而求其次,只好在不甚理想的對象中間進行選擇。鑒於現實中理想愛情的稀少,面臨類似選擇的情境差不多是生活的常態,所以這個問題有權得到認真的對待。

可是,當我試圖認真思考這個問題時,我發現我完全沒有能力給出一個答案。男女之間的情感糾纏,波譎雲詭,氣象萬千,當局者固然迷,旁觀者又何嘗清?

我至多只能說,如果你不得已退而求其次,你的退步也要適可而止。設有某君,你極愛他,但他完全不愛你,此君可以免談。或者相反,他極愛你,但你完全不愛他,此君也可免談。總之,如果一方完全無意,就決不可勉強,因為即使勉強成事,結果可以預料是很悲慘的。

不過,如果一方真的完全無意,其實也就不存在選擇的問題了。糾纏的發生,選擇的必要,往往是因為一方相當有意,另一方卻在有意無意之間。也就是說,一方很愛另一方,而另一方則僅僅是比較喜歡這一方,所以仍能維持著一種糾纏的格局(別有所圖者不在此論)。讓我嘗試著分析一下這種情況。

愛情受理想原則支配,婚姻受現實原則支配。愛情本身擁有一種盲目的力量,會使人不顧一切地追求心目中的偶像。所以,當一個人考慮是否要與不太愛自己的或自己不太愛的人結婚時,她(他)已經在受現實原則支配了。理想原則追求的是幸福(事實上未必能追求到),現實原則要求避免可預見的不幸(結果往往也就不會太不幸)。

可以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婚姻的質量,一是它的愛情基礎,二是它的穩固程度。這兩個因素之間未必有因果關係,所謂「佳偶難久」,熱烈的愛情自有其脆弱的方面,而婚姻的穩固往往更多地取決於一些實際因素。兩者俱佳,當然是美滿姻緣。然而,如果其中之一甚強而另一稍弱,也就算得上是成功的婚姻了。

以此而論,雙方中只有一方深愛而另一方僅是喜歡,但在婚姻的穩固性方面條件有利,例如雙方性格能夠協調或互補,則此種結合仍可能有良好前景,而在長久婚姻生活中生長起來的親情也將彌補愛情上的先天不足。

當然,雙方愛情的不平衡本身是一個不利於穩固性的因素,而其不利的程度取決於不平衡的程度和當事人的稟性。感情差距懸殊,當然不宜結合。在差距並不懸殊的情況下,如果愛得熱烈的那一方嫉妒心強,非常在乎被愛,或者不太投入的那一方生性浪漫,渴望轟轟烈烈愛一場,則也都不宜結合,因為明擺著遲早會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。所以,在選擇一個你很愛但不太愛你的人時,你當自問,你是否足夠大度,或對方是否足夠安分。

在選擇一個很愛你但你不太愛的人時,你當自問,你是否足夠安分,或對方是否足夠大度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你當慎行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你就不妨一試。你這樣做仍然是冒著風險的,可是,在任何情況下,包括在彼此因熱烈相愛而結合的情況下,婚姻都不可能除去它所固有的冒險的成分。明白了這個道理,你就不會太苛求婚姻,那樣反而更有希望使它獲得成功了。

愛和被愛同是人的情感需要,悲劇在於兩者常常發生錯位,愛上了不愛己者,愛己者又非己所愛。人在愛時都太容易在乎被愛,視為權利,在被愛時又都太容易看輕被愛,受之當然。如果反過來,有愛心而不求回報,對被愛知珍惜卻不計較,人就愛得有尊嚴、活得有氣度了。說到底,人生在世,真正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做人,與之相比,與誰一起過日子倒屬於比較次要的事情。不過,這已經是題外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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